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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章程修订案

公告日期:2021-04-23

ST天龙:章程修订案 PDF查看PDF原文

                    章程修正案

                                (2021 年 4 月)

                    (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现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即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5、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7、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通过专人送
出、邮件或传真的方式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提前 5 日通知。如属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如属特殊情况,可
适当缩短。

    8、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应在审议
该等解聘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不包括召开当日)前至少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委派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9、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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