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
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拟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初步询价和
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
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
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 年修订)。
重要提示
1、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发行人”或“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2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39 号文核准。
华谊兄弟的股票代码为30002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
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
中网下发行占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20%,即840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
最终发行数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3、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T 日(2009 年10 月15 日),参与申购的
投资者须为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
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申购前确认是否
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
4、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报价主体,由询价对象2
代为报价。2009年10月12日(T-3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
售对象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控股关系的
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
(2)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5、配售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时,须同时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申报
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报价部分为有效报价。申报价格低于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将不能参与网下申购。
6、初步询价时,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可以最多申报三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
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量,即840万股,同时每一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
数量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
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7、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以累计投标的方式,综合参考公
司基本面及未来成长性、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
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
9、初步询价中,配售对象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应为网下申购阶段实
际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查询。
10、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须按照最终确定
的发行价格与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的乘积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初步询价中
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
中信建投证券将视其为违约,违约情况将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
券业协会备案。
11、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09 年10 月9
日(T-4 日)和2009 年10 月12 日(T-3 日),组织本次发行的路演推介和初步3
询价。只有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的询价对象方可参加路演推介,
路演推介的具体安排见本公告“二、初步询价和推介的具体安排”,有意参加初
步询价和推介的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在上海、北京参加现场推介
会。
12、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必须为2009 年10 月12 日(T-3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配售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
价,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加
网下申购和配售。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
账户代码及名称、银行收付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09 年10 月12 日(T-3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因询价对象、配售对象信
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1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时间为2009 年10 月12 日(T-3 日)9:30 至15:00,
其他时间的报价将视作无效。
14、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申报的询价
对象不足20 家;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取得一致;
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840 万股。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
15、本次发行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将同步进行。具体时间为:网下发行的申
购时间为2009 年10 月15 日(T 日)9:30 至15:00;网上发行时间为2009 年10
月15 日(T 日)9:30 至11:30、13:00 至15:00,敬请投资者注意。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09 年10 月9 日(T-4 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
五家指定网站( 巨潮资讯网, 网址www.cninfo.com.cn ; 中证网, 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本公司网站
(www.hbpictures.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提示公告》同时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
日报》。4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4 日 10 月9 日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提示公告》
路演推介
T-3 日 10 月12 日
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路演推介
T-2 日 10 月13 日 确定发行价格、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10 月14 日
刊登《发行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 日 10 月15 日
网下发行申购日、网下申购缴款日(9:30-15:00);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缴
款申购
T+1 日 10 月16 日 网下、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T+2 日 10 月19 日
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款,摇号抽签
T+3 日 10 月20 日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
发行日程。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二、初步询价和推介的具体安排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
询价和路演推介工作。
1、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09 年10 月9 日(T-4 日)和10 月12
日(T-3 日),在上海、北京两地向询价对象进行路演推介。具体安排如下:5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地点
10 月9 日(T-4 日,周五) 15:00-17:00 香格里拉大酒店老楼三楼开封厅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33 号
10 月12 日(T-3 日,周一) 9:30-11:30 威斯汀大酒店二楼聚宝厅Ⅰ厅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9 号
如对现场推介会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咨询
联系电话010-85130228、85130202。
2、初步询价安排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
(1)配售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
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银行收付款账户名称和
账号等)以2009 年10 月12 日(T-3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
息为准,因询价对象、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
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负。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
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联系。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09 年10 月12 日(T-3 日,周一)9:30 至15:00。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由其所属询价对象通过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申报申购价格及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可以最多
申报三档申购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各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
购数量相互独立,各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量,即
840 万股,同时每一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
100 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 万股的整数倍。
申报申购数量及申购价格时应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