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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8

机器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24        证券简称:机器人        公告编号:2024-008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3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3 月 18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 33 号,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C1 办公楼会议中心 101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胡琨元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4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9,812,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016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3,198,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8.58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13,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4266%。

  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裁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郭挺睿及石家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8,911,8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99%;
反对 855,3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02%;弃权 44,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5,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242%;反对 855,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279%;弃权 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7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9,544,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5%;
反对 267,4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38,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76%;反对 267,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681,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94%;
反对 5,085,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06%;弃权 44,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75,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468%;反对 5,085,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053%;弃权 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79%。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681,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94%;
反对 5,085,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06%;弃权 44,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75,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468%;反对 5,085,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053%;弃权 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79%。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681,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94%;
反对 5,085,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06%;弃权 44,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75,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468%;反对 5,085,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053%;弃权 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79%。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681,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94%;
反对 5,085,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06%;弃权 44,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75,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468%;反对 5,085,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053%;弃权 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79%。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681,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94%;
反对 5,130,3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0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75,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468%;反对 5,130,3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5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707,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52%;
反对 5,059,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48%;弃权 44,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份的 60.4483%;反对 5,059,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2038%;弃权 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郭挺睿、石家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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