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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关于董事辞职、补选非独立董事以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机器人:关于董事辞职、补选非独立董事以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24          证券简称:机器人        公告编号:2022-059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补选非独立董事以及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孙雷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孙雷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孙雷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孙雷先生原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其辞去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孙雷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孙雷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孙雷先生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补选曾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简历详见附件),并担任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补选非独立董事完成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孙莺绮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孙莺绮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4-31165858

  传真:024-31680024

  邮箱:sunyingqi@siasun.com

  联系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 33 号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
附件

                      曾鹏简历

  曾鹏,男,1976 年出生,博士学位,研究员。2005 年至今历任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员、工业控制网络与系统研究室常务副主任、主任;现任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自动化学会理事、沈阳智能机器人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等。

  截至本公告日,曾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在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担任副所长,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孙莺绮简历

  孙莺绮,女,1982 年出生,硕士学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曾任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经理、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经理、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部经理,现任公司证券部部长。

  截至本公告日,孙莺绮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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