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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科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1

吉峰科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2-062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共计 2 个议案,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 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 219 号,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汪辉君 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93,245,39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52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0,712,59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85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532,8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6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532,80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66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532,8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66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202,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5%;反对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0,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60%;反对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202,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5%;反对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0,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60%;反对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张一凡律师、李霄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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