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
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农机”、“公司”、“本公司”)公司拟向特定对象成都力鼎银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吉林省康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85%股权;拟向特定对象王宇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1%股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18,937.00万元,经交易双方初步协商,本次交易金额合计为18,779.02万元。
在上述资产重组前,吉峰农机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一、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
2014年8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将公司所持吉峰长城32%的股权转让给成都锐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将所持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1%的股权转让给刘刚,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的股权。2014年9月2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14年9月15日,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二、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吉峰车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
2014年12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吉峰车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成都吉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别将所持四川吉峰车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0%、14%的股权转让给刘帮毅,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四川吉峰车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2015年1月21日,四川吉峰车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上述资产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上述交易内容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上述交易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 个月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盖章页)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