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同意公司按实际情况及最新法规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本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主要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
一般经营范围:交通、医疗、建筑、环境、能源、 业务。
教育智能化及信息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 一般项目:交通、医疗、建筑、环境、能源、教育让、设计,工业自动化工程及产品、电力、电子工程 智能化及信息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及产品、机电工程及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 设计,工业自动化工程及产品、电力、电子工程及产服务、成果转让,停车服务,城市给排水系统设施的 品、机电工程及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建设、运营、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 成果转让,停车服务,城市给排水系统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 运营、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运营、智慧城市信息化的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计算机系 管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智慧统集成及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技术服务,软件开发, 城市信息化的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设备的销售,从事进出口 成及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电子业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设备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
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
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
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