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6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于2017年9月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3、2017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4、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11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17年8月2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17年8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以2017年9月2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03名激励对象授予1718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306名激励对象中,其中王占军、
王黎丽和王如晟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
件,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06名变更为303名,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均为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3名激励对象发生离职放弃获授的11万份股票期权,调整后,授予的股
票期权数量由1729万份变更为1718万份。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303人,授予股票期权共1718万份。根
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前,原激励对象王占军、王黎丽和王如晟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需对激励对象人数和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上述调整后,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306人调整为303人,授予股票期权由1729万份调整为1718万份。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