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0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20日以公告
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4日下午15:00至6月5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
146,637,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36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46,550,8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347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6,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2%;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4人,所持股份86,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26,503股,反对11,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26,503股,反对11,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26,503股,反对11,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扩大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26,503股,反对11,1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律师、叶远迪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