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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硅宝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26

硅宝科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硅宝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蓉(2021)法意字第 2422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575 号中海国际中心 j 座 18 楼 邮编:610000

        18F/Tower J China Oversea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575 JiaoziAve., High-tech Zone, Chengdu, China P.C.:610000

        Tel: +8628-87039931 Fax: +8628-87039931 转 805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硅宝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苏绍魁律师、宁雪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
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
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经办
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合法、有
效,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
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五)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 2021 年 11 月 11 日 , 公 司 在 《 证 券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五)14:30 在公司 6 楼会议室(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 16 号)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王有治主持,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一致。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成都硅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等的
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4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98,291,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970%,其中: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8,305,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60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09:15 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986,01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66%。

  2、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经办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告规
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工业项目
投资协议暨设立全资子公司建设 5 万吨/年锂电池用硅碳负极材料及专用粘合剂
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018,0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579%;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8%;弃权 1,26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383%。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
意 24,024,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672%;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弃权 1,26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018,0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579%;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8%;弃权 1,26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383%。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4,024,60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672%;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弃权 1,26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32%。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守民  律师                              苏绍魁 律师

                                                    宁雪伶 律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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