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对公 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相 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8 名董事中的 3 名董事为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受益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六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的议案
公司对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是公司在面对客观环境重大变化采取的应对措施。调整后的方案在保留 2021 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公司 2021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增设可解除限售的标准比例系数。本次调整能够更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8 名董事中的 3 名董事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调整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征询股东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同意增补洪承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根据洪承杰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洪承杰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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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典 李 燕 王雪春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