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爱尔眼科 证券代码:30001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3 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8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8
(二)本次授予情况......9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1
(四)结论性意见......1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3
(一)备查文件......13
(二)咨询方式......13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爱尔眼科:指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下
属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5. 预留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预留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6. 预留授予价格:指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票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4. 《公司章程》:《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爱尔眼科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爱尔眼科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爱尔眼科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4 月 8 日,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4 月 28 日至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对象的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1 年 5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
分别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6 月 2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除李爱明先生、刘多元
先生、杨智宽先生外的 4,90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754.6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7、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爱尔眼科已实施完毕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27 元/股调整为 20.71 元/ 股 ,预 留 授予 数量 由
1200 万股调整为 1,555.8943 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爱尔眼科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爱尔眼科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 年 3 月 25日
2、预留授予数量:1,555.8943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
3、预留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146 人,包括公
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4、预留授予价格:20.7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解除限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