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第三期可行
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第三期可行权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174名激励对象已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期行权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股票期权的行权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务资
助财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7名董事中的3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174名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的第三个
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郑远民、张志宏、曾德明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