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4-015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1、回购资金总额: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均含本数)。
2、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8元/股(含本数)。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回购数量: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58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724,137股至3,448,27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045,721,497股的比例为0.08%0.1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5、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6、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2023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7),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华先生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股数不低于15万股且不超过20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且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发展前景的信心,为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8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均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58元/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724,13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8%;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58元/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448,27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7%。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 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 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 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
予以实施。
7、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 股份数量约为1,724,13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8%。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84,155,226 9.00% 185,879,363 9.0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861,566,271 91.00% 1,859,842,134 90.91%
总股本 2,045,721,497 100.00% 2,045,721,497 100.00%
(2)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5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 股份数量约为3,448,27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7%。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84,155,226 9.00% 187,603,501 9.1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861,566,271 91.00% 1,858,117,996 90.83%
总股本 2,045,721,497 100.00% 2,045,721,497 100.00%
注:以上数据仅为根据回购金额上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的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8、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 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9,257,311.05万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3,364,376.74万元,货币资金为人民币804,493.99万元, 资产负债率为60.15%。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根据2023 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的0.22%,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0.59%。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 用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均含本数)的资金总额进行股 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 司的上市公司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