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2-196
惠 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17号)同意,公司向3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 普 通 股( A股 ) 142,970,611 股 ,发 行 价格 为 62.95元 /股 ,募 集 资金 总 额 为
9,0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26,403,745.8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73,596,254.15元。
2022 年 11 月 24日 , 容诚 会 计师 事 务 所( 特 殊普 通 合 伙) 出 具容 诚 验 字
[2022]200Z0079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湖北亿纬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动力”)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12家银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本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
计划,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000.00元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11月25日,公
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专户用途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 717276195327 37,6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仅用于“乘用车锂离子动力
2 公司 惠州仲恺支行 8110901012301495530 214,700 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储和使用
3 公司 公司惠州开发区支行 44050171864400002601 85,000
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4 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 636734303 85,000
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仅用于“HBF16GWh乘用车
5 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40010078801600002778 2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的募
6 公司 公司惠州仲恺支行 44227001040011053 25,000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惠州分行营业部 755912501810252 13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仅用于“HBF16GWh乘用
8 亿纬动力 荆门分行营业部 428428371011000065822 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车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
9 亿纬动力 武汉分行营业部 15677917760063 0 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亿纬动力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武汉武昌支行 416140100100347295 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仅用于“乘用车锂离子动
11 亿纬动力 宜昌分行营业部 752900091210118 0 力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存储和使用
12 亿纬动力 武汉梨园支行 8111501011901006239 0
合计 597,300
注: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减补充流动资金后为人民币 5,973,596,254.15 元,与截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主要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进项税。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子公司亿纬动力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乘用车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HBF16GWh乘用车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公司及亿纬动力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及亿纬动力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及亿纬动力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及亿纬动力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亿纬动力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亿纬动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和亿纬动力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亿纬动力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亿纬动力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及亿纬动力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亿纬动力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亿纬动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亿纬动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及亿纬动力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可通过网银或柜台方式进行资金划付,划付执行日划付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邮件告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和中信证券/其他开户银行按照公司及亿纬动力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公司及亿纬动力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公司/亿纬动力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公司/亿纬动力及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公司及亿纬动力、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亿纬动力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