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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6

亿纬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其积极性,将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是反映企业综合运营能力和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同时,本次考核指标设置目标完成区间,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决定授予权益可行使数量,客观反映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影响,形成激励
梯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雷巧萍                      汤勇                    王跃林
                                                202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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