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0-089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9月28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雅军先生
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6,242,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864,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2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5,378,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29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为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41,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7%。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田旭先生和梅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田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26,557,3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49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756,30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427%。
(2)选举梅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25,717,3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0%,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916,30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68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746,8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4%;反对 495,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145%;反对 495,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8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746,8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4%;反对 495,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145%;反对 495,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8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746,8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4%;反对 495,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145%;反对 495,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8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新宁现
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