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21-070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召
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首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买入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自 2017 年 6 月 19 日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
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截至 2017 年 8 月30 日收盘,“兴全睿众华测检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共计买入公司股票102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成交金额4,950.0373万元,成交均价为人民币 4.8199 元/股。
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首期员工持
股计划延期及变更事项。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
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及变更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延期,存续期在原定终止日的基础上延长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关联董事对相关
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延期及变更事项出具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2019 年 9 月 11 日“兴全睿众华测检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出售持有公司股份 550 万股,成交价格为 12.19 元/股。2020年9月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110 万股,成交价格为 26.95 元/股。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首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期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 24 个月,即延长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
截至目前,公司“兴全睿众华测检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367 万股,占总股本 0.22%。
二、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情况
由于部分持有人离职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决定取消已离职持有人参与资格,新增韩瑜、冯子科等核心管理人员受让离职人员份额。结合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数量、人员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调整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管理骨干、业务骨干,总人数从不超过 54 人增加至不超过 100 人。持有人名单及份额情况如下:
持有人 持有份额 持有比例
陈砚 442,235 1.87%
徐江 442,235 1.87%
李丰勇 442,235 1.87%
王皓 442,235 1.87%
曾啸虎 396,326 1.68%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21,481,734 90.84%
合计 23,647,000 100%
三、本次修订的影响
本次首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的修订有助于推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修订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修订的决策程序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首期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期员工持股
计划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1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
订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议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且有助于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后续实施,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对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的修订及相关事项的安排。
六、律师意见
广东华商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经按照《指导意见》《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指引 4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调整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