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14-040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测检测”)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二
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增值权第二个行
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将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8.395元,尚未行权的
股票增值权数量调整为37.8万份;同意4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每
份增值权以公司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
格之间的差额。具体相关事项如下:
一、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1年8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
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根据公司的实际
情况,公司对原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华测检测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此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经公司2011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2012年1月17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
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2012年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议案》,确定2012年1月18
日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计划授予4名激励对象共计27万份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17.49元。
4、2013年1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从17.49元
调整为17.19元。
5、2013年1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其所持股票增值权的30%,即8.1万份股票增值权。
6、2014年5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同意将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从17.19
元调整至8.395元,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从18.9万份调整至37.8万份。
7、2014年5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票增值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4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行
权,可行权数量为16.2万份。
二、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2013年4月18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以现有总股本183,982,5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2014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369,387,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
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
根据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华测检测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其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派息的调整公式分别为P=P0÷(1+n)和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P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若在行权前华测检测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调整公式为: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n为
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
调整,本次调整前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17.19元,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为18.9万份;本次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8.395元,尚未行权的股票增
值权数量为37.8万份。
三、董事会对本次行权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根据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
考核合格。
4、在2011—2014年的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 绩效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 201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2010年净利润为基数,201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期 低于20%,或以201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