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ST豆神 公告编号:2023-056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1 民初 13073
号】,获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或“原
告”)就与双师优课(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
(2022)京 0101 民初 13073 号,获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就与双师优课(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东城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1 民初 13073 号。
二、本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四百四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双师优课(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9,599,000元;
2、被告双师优课(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期内利息399,958.33元;
3、被告双师优课(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
4、被告双师优课(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复利(截至2022年6月15日的复利为11,437.14元;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复利,以欠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5、被告双师优课(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30,000元;
6 、 确 认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对 双 师 优 课 公 司 出 质 的 票 据 号 码 为
23021000115362021010781602442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
7、驳回中信银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92.62元,由被告双师优课(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涉诉各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1 民初 13073 号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