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豆神教育 公告编号:2022-079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 2022年 9 月 30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济宁任兴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与任兴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及公司提出的上诉申请,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因与济宁任兴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山东
省济宁市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被告二)、任兴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济宁市中级
人民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受理本案并出具《受理通知书》(2021)鲁 08 民初 184
号。2021 年 9 月 10 日,此案一审开庭。后因被告提起反诉,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
后案件金额为 112,702,093.011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2022 年 5 月 17 日开庭当日,公司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
讼请求申请书,本次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仅主张一期设备采购及安装费及对应投资回报款、利息、违约金等,剩余其他项目款公司将拆分后另案提起诉讼。变更诉
讼请求后,案件金额为 103,094,387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2022年6月22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于2022年6月22日对本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济宁任兴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81,843,863.1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起,以81,843,863.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任兴集团有限公司对判项一所确定的济宁任兴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41,800 元,由被告济宁任兴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430,941 元,
由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10,859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2022 年 7 月 4 日,济宁任兴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与任兴集团
有限公司(被告三)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被告一与被告三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程序错误、原审判决结果明显错误、原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为由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公司
以“一审法院对合同性质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遗漏上诉人提出的第五项诉讼请求,未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是否应当就本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认定不清”等为由,公司表示认可大部分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但就个别内容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并依法支持,因此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一期设备采购及安装部分的投资回报款 1,708,091.25 元;2)
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迟延支付一期设备采购及安装部分的投资回报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147,115.79 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6,000,000 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对本案全部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告及公司上诉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济宁任兴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被告三:任兴集团有限公司
(二)二审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兴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任兴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17,805元,由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786元,由济宁任兴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任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1,0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为维持原判,且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将按照一审
判决结果执行,预计该事项对本期利润影响不大,涉案款项收回后,公司将相应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应收账款减值损失,届时将对当期利润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持续跟进后续判决执行情况,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