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豆神教育科技(山东)股 第一条 为维护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
份 有限公司(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本公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以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在北京市工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在北京市市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为110109004914886。 业执照号为110109004914886。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豆神教育科技(山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豆神教育科技(北
东)股份 有限公司。 京)股份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DOUSHEN(SHANDONG) 英文名称为:DOUSHEN(BEIJING)
EDUCATION &TECHNOLOGY INC。除 EDUCATION &TECHNOLOGY INC。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六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
镇 逢春路1号;邮政编码:257335。 6 号1幢6-206室;邮政编码:102308。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间限制。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