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豆神教育 公告编号:2022-006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已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112,702,093.011 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重大诉讼尚未结案,尚无法准确判断
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6 月 28 日,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与济宁任兴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被告二)、任兴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山东省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受
理本案并出具《受理通知书》(2021)鲁 08 民初 184 号。2021 年 9 月 10 日,
此案一审开庭。后因被告提起反诉,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向山东省济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已一审开庭审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济宁任兴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被告三:任兴集团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19年8月5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了任城区城乡基础教育能力提升及保障体系工程项目(EPC+F)(“案涉项目”),并于2019年8月30日与被告一签署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总包合同》”),《总包合同》中《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案涉项目工程承包范围为:项目资金融资投资、专业设计、装修工程及涵盖上述设计服务内容的设计总协调工作、教学教研设备采购、安装;建设服务于被告二和34所学校的呼叫中心。《总包合同》中《专用条款》第三条第十一款第2项约定,原告应当在涉案项目具备初验条件3日内,向被告一、监理人发出通知,被告一和监理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组织验收,试验合格后,被告人和监理人应当在验收表格上签字。被告一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不在验收表格上签字的,视为被告一、监理人认可系统验收合格。《专用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案涉项目分三期建设,项目每期建设完成后分4年进行还款,每期项目建设完成后(以竣工验收表格上签字日期为准)90日内,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当期实际完成且经各方确认的项目金额的50%。《专用条款》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标的额的2%支付违约金给非违约方。
2019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共同签署《协议》,由被告三对被告一在《总包合同》项下的各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虽然被告一作为名义发包人与原告签署的《总包合同》,但在实际开展案涉项目的过程中,被告二实际上担任发包人的角色,与原告沟通案涉项目的具体问题,比如接收原告提供的设计文件、指示原告进行开工,组织对案涉项目进行验收等。
2019年9月,原告将“建安工程设计效果图、施工图、无线网络和校园网络”设计图以及建安工程设计图提交给被告二及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人”)。
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被告二与监理人盖章出具《工作确认联系单》,表明第一期学校具备进场条件,可以开始安装,并由被告一、被告二
原告根据被告一及被告二的指示积极进行案涉项目建设。
2020年6月,案涉项目具备初验条件后,原告向被告二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申请验收,2020年8月,被告二盖章并进行反馈。2020年9月,被告一、被告二申请政府采购中心委派的专家,与被告一、被告二及各学校相关人员对案涉项目一期十三所学校的教学教研设备、安装及配套维修工程进行了验收,专家组认为案涉项目一期验收合格,同意通过验收,并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同时,各学校及学校领导也在各校《信息化建设清单》中盖章确认。并且,2020年9月,专家及监理人也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中签字盖章,上述文件均可证明案涉项目一期已全部验收合格,但被告一以被告二未确认为由一直拒绝签字盖章,而被告二也以种种理由拖延对于验收的确认工作。
案涉项目一期均已验收合格,并且大部分均已实际投入使用,但原告至今未收单被告一、被告二支付的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拖延验收合格的确认,意图以此阻挠付款条件的成就,进而达到其拖延付款的目的,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不仅需要向原告支付到期款项,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三作为保证人,应当对上述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
1、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 51,236,168.56 元,
其中包括设计费人民币 248,480.28 元、建安工程费人民币 9,237,016.82 元、设备采购及安装费人民币 87,686,822.12 元以及资金利息人民币 5,300,017.89 元,共计
人民币 102,472,337.11 元,首年支付 50%共计人民币 51,236,168.56 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1,024,723.371 元;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原告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 元;
5)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第 1-第 4 项诉讼请求,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52,360,891.931 元)
2、变更后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本诉被告一签署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2)判令本诉被告一、被告二向本诉原告支付一期项目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102,472,337.11 元,其中包括一期项目设计费人民币 248,480.28 元、一期项目建安工程费人民币 9,237,016.82 元、一期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费人民币87,686,822.12 元以及一期项目资金利息人民币 5,300,017.89 元
3)判令本诉被告一、被告二向本诉原告支付二期项目已发生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 9,105,032.53 元,其中包括二期设计费 25,296.59 元、二期建安工程费人民币 900,000 元,二期设备采购及安装费 8,179,735.94 元;
4)判令本诉被告一、被告二向本诉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1,024,723.371
元;
5)判令本诉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判令本诉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诉原告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100,000 元;
7)判令本诉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的 涉 案 金 额 共 计 33,858.62 万 元(含前述重大诉讼案件所涉11,270.21万元及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中所涉金额14,032.38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76,180.35万元)的44.44%。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及仲裁合计金额约为16,056.22万元,占比 21.08%,其中前述案件占比14.7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及仲裁合计金额约为17,802.40万元,占比23.37%。
除此之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结案,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