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立思辰 公告编号:2016-107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44,951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2%;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27,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2%。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7人本次可行权数量合计545,644份,行权后所获股票将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次行权/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思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条件已满足,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5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1,944,951份和1,927,350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8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3年8月30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同意以2013年8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8名激励对象授予247.5万份股票期权与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3年9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议案》,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247.5万份调整为235万份,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从68人调整为6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47.5万股调整为233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68人调整为64人。
6、2013年10月24日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14年11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杨杰、刘小兵、田亮等3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因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涉及的权益数量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230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8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7.56元/股;并同意对满足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相关事宜;62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9万份,61名激励对象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4万股。
8、2015年7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因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实施完成了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因此公司对涉及的权益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54.23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1.15万股,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7.56元/股调整为3.42元/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92元/股调整为1.77元/股。
9、2015年1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孟得力、王维、丁建英等3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65,455份股票期权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65,455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调整完成后,剩余股票期权总数量为3,476,819份,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46,017股;并同意对满足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相关事宜;59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490,065份,58名激励对象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76,864股。
10、2016年11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刘霈霞、刘罡昊、吕现朋3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41,803份股票期权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41,803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调整完成后,剩余股票期权总数量为1,944,951份,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27,350股;并同意对满足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相关事宜;56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44,951份,55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27,350股。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等待/锁定期届满
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公司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待/锁定期届满。
(二)行权/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行权/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锁
一 告; 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二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1)公司2015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
(1)相比2012年,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益后净利润11,506.24万元,比2012
三 174%,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年同期增加8,112.30万元,同比增长
“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239.02%;公司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102,314.55万元,比2012年同期增加
(2)等待/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50,054.84万元,同比增长95.78%,
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同时,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
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
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平均水平且不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