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审议
的《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
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8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8月3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
件的68名激励对象授予247.5万份股票期权与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以下为独立董事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本正先生
江锡如先生
栗志军先生
范玉顺先生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