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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生物: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6

证券代码:300009      证券简称:安科生物        公告编号:2017-033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6月5日,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6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之一宋礼华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之一宋礼名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意见书。

    2、201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之一宋礼华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之一宋礼名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6年7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7年6月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说明

    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17年4月18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根据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16年末总股本547,601,216股

为基数;同时,以公司2016年末总股本547,601,21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每10股转增3.0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完毕。

    依据《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Q=Q0×(1+n)=50万股*(1+0.3)=65万股

    其中:Q0(50万股)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比率(即0.3);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过上述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65万

股。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16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审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文件中有关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安科生物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方案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安科生物: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安科生物: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安科生物: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事务所关于安科生物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及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