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等部分制度修正对照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等部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
关系的董事。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2. 【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满 第一百零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满
足下列条件: 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独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 立性要求;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五)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六)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3. 【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情形的人员;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4. 【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 选举决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制。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的具体程序由公司另行制定的独立董事制 的具体程序由公司另行制定的独立董事制
度予以规定。 度予以规定。
5. 【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6. 【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大会批准。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及有关法律、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明确意见;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所列事
(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事的情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审核的事项中公司与
(二)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三)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参加公司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的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
的;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出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现上述情况,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由公司股东大会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选出新的独立董事。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并须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上,
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
占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的要求时,该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出现上述情况,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
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由公司股东
大会选出新的独立董事。
7. 【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