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960,016,185.00元。 1,728,029,133.00元。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3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960,016,185.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728,029,133.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960,016,185.00股,其他种类股0 普通股1,728,029,133.00股,其他种类股0
股。 股。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股份。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7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删除第十五、十九项,并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调整序号。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
总额在30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
联法人达成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
股份的事项。
8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上海市。 为: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席。
9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10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11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12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内容: (删除最后一句话)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
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
内容。
13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1.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 1.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
达到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也有权 达到本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
提名董事候选人,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 名董事候选人,但提名须于临时股东大
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召开十五日前或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
会秘书。 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2.符合公司应选举人数的董事候选 书。
人名单产生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 2.符合公司应选举人数的董事候选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人名单产生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监事会候选人由监事提名,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达到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也有权 1.公司监事会候选人由监事提名,
提名监事候选人,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 达到本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
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名监事候选人,但提名须于临时股东大
会秘书。 会召开十五日前或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
2.符合公司应选举人数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