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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0

汉威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 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汉威科技及全资子公司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盛科技”)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0 号)的决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共计向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364,34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6.3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9,180,532.4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590,819,463.9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 8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28-00003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约定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具体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开具及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进行备案。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书面置换申请。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资金。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票据到期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外汇的种类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具体办理外汇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信用证保证金支付、信用证承兑等,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外汇支付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并报送保荐机构进行备案。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书面置换申请。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后,将通过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付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资金。


  4、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自有外汇不足以支付进口设备采购等款项的,将以募投项目专户资金按程序进行购汇支付。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一般结算账户,合理改进了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一般结算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上述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以真实交易为背景,未违反银行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严 砚                    张钟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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