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7 证券简称:汉威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4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威科技”)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 150 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增加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盛科技”)为实施主体,即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0 号)的决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共计向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364,34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6.37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9,180,532.40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590,819,463.97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
[2021]第 28-00003 号”《验资报告》。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公司相关项目的更快捷开展,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后期运营效率,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为“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和“新建年产 150 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原实施主体 增加后的实施主体
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 汉威科技 汉威科技、炜盛科技
新建年产 150 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 汉威科技 汉威科技、炜盛科技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炜盛科技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410100749233631H
代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刘瑞玲
成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25 日
地址 郑州高新开发区金梭路 299 号
经营范围 气敏元件、传感器、检测控制仪表、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
销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进出口贸易。
股东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四、本次增加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计划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促进公司相关项目的更快捷开展,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后期运营效率,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炜盛为“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和“新建年产 150 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炜盛科技增资,相关增资计划如下:
在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后,公司拟使用“MEMS 传感器
封测产线建设”项目调整后投入募集资金中的 112,210,000 元及“新建年产 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项目调整后投入募集资金中的 73,673,400 元,合计185,883,400 元向炜盛科技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其 100%的股权。
同时,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炜盛科技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和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项目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六、本次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作为募投项目“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 150 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的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募投项目“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 150 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该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作为募投项目“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 150 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的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该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募投项目“MEMS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年产150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增加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募投项目“MEMS 传感器封测产线建设”、“新建
年产 150 万只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炜盛科技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该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保荐机构同意汉威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