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88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1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15:00在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杨柳路2号重庆科学技术研究院13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彭伟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405,971,7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47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11,965,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32%。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394,680,8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3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290,8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693%。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暨增加党建工作内
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879,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4%;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873,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20%;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梁建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97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964,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谭明越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5,97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964,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通过现场参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