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2 年 4 月)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的具体条款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 1
号院 5 号楼 邮政编码:101104 号院 5 号楼六层 613 号 邮政编码:10110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生产帐篷、睡袋、服装、鞋帽、背包、 目投资;生产帐篷、睡袋、服装、鞋帽、背包、水壶、非医用防护服;研究、设计、开发帐篷、 水壶、非医用防护服;研究、设计、开发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鞋帽、背包;销售帐 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鞋帽、背包;销售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防寒服装、鞋帽、 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防寒服装、鞋帽、
非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仅限 I 类、II 类)、 非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仅限 I 类、II 类)、
羽绒及羽绒制品、背包、体育用品、文化用品、 羽绒及羽绒制品、背包、体育用品(不含弩)、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五金、交电; 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五普通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市场 金交电、电子产品、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电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子元器件;普通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不含中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技术服务;技 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术检测;旅游咨询;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半 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不导体器件、光电显示器件、LED 显示屏、半 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技术检测;旅游导体集成电路、光电模组、电子调谐器及电子 咨询;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电子元器件部件、组件、信息技术设备类产品研发、制造、 与机电组件设备、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设计;销售及应用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 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机软硬件开发与服务,并提供相关技术转让。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生产(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第二类医疗器械。(“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动;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
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
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第
二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中交易方式进行。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要求予以提供。 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
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
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
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 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
提供资金; 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
向其提供资金; 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
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
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
用公司资金。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