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4 证券简称:南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李明君与公司、杨子善、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鹏达”)、李柏佳、杨广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李明君就其与公司、杨子善、凯鹏达、李柏佳、杨广辉民间借贷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2018粤0304民初34315号),法院判决公司、杨子善向李明君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李柏佳、杨广辉对杨子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凯鹏达对杨子善、公司的债务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公告。
二、二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4315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第六项,即撤销被告凯鹏达对被告杨子善、公司的债务承担50%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李明君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4315号民事判决的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杨子善、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君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应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并向原告李明君支付律师费、担保费用共计70,193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4315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为:由凯鹏达、李柏佳、杨广辉对杨子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明君其他诉求请求。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2018年8月17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4月8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12月16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14日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对上述案件计提了相应预计负债,上述判决结果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