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15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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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1-2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6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1554号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如实反映贵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
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筹划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筹划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或“本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来,共募集资金5次,包括:2009年9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4,100万股A股股票、2015年12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5,978.51万股A股股票、2016年12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3,808.26万股A股股票、2020年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50.00万张和2021年3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638.00万张。其中最近五年内共募集资金3次,为2016年12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3,808.26万股A股股票、2020年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50.00万张和2021年3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638.00万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
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本公司将 2016 年 12 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 3,808.26 万股 A 股股票、2020 年 1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50.00
万张和 2021 年 3 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638.00 万张的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64 号《关于核准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16 年 12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082,62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8.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1,900.00 万元,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根据与本公司签定的承销协议,将募集资金总额在直接扣除
1,295.00 万元承销费用后,将余款 70,605.00 万元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分别汇入
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0200048929200145741)和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10903538510704),在扣除其余发行费用 489.76 万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115.2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2108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海通证券及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均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存款方式 初始存放金额 截止日 备注
余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03538510704 活期存款 506,049,997.76 账户于 2018
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年 9 月注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0200048929200145741 活期存款 200,000,000.00 账户存续
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合 计 706,049,997.76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70,115.24 万元全部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699 号《关于核准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5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000.00 万元。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根据与本公司签定的承销协议,将募集资金总额在直接扣除 901.00 万元(含税)承销费用后,
将余款74,099.00 万元于 2020 年 1月 9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昌平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0200048929200145741)中。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
850.00 万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89.15 万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3,960.8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0003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海通证券及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均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存款方式 初始存放金额 截止日 备注
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0200048929200145741 活期存款 740,990,000.00 账户
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存续
合 计 活期存款 740,990,000.00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止,本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73,960.85 万元全部用于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741 号《关于同意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
于 2021 年 3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638.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