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2 证券简称:神州泰岳 公告编号:2023-037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已下达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微电子”)、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利通和”)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实利通和支付合同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合计涉案金额约 70,343.75 万元,案件数量合计 50 个。近日,公司收到 50 个涉诉案件之中 8 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金额合计约5,854.69 万元(不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与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实利通和 50 个涉诉案件相关的应收账款,已在此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预计产生正向影响,但具体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与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实利通和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大唐半导体、大唐微电子、实利通和支付合同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合计涉案金额约
70,343.75万元,案件数量合计50个。相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50个涉诉案件之中8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0463号、(2022)京0108民初20464号、(2022)京0108民初22264号、(2022)京0108民初22265号、(2022)京0108民初30906号、(2022)京0108民初30907号、(2022)京0108民初30909号、(2022)京0108民初30910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463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568,750元并支付利息(以7,568,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号(2022)京0108民初20464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
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788,140元并支付利息(以7,788,14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号(2022)京0108民初22264号
1、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J20161226-5《购销合同》、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T62P1A17005《购销合同》及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T62S1A17005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245,575元并支付利息(以7,245,57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号(2022)京0108民初22265号
1、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J20161027-4的《购销合同》、被告大
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MT1P01160246的《购销合同》及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MT1S01160136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177,418元并支付利息(以7,177,41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号(2022)京0108民初30906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983,940元并支付利息(以7,983,9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号(2022)京0108民初30907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
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6,484,180元并支付利息(以6,484,1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号(2022)京0108民初30909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676,435元并支付利息(以7,676,4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案号(2022)京0108民初30910号
1、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与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2、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6,622,425元并支付利息(以6,622,4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被告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不能返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