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2 证券简称:神州泰岳 公告编号:2022-002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一 次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于2022年2月1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 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冒大卫先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对照表》。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王宁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为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董事会同意补选公司董事冒 大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战略委员会 4 人,成员为:冒大卫(主席)、李力、翟一兵、沈阳
提名委员会 3 人,成员为:沈阳(主席)、王雪春、李力
审计委员会 3 人,成员为:王雪春(主席)、刘铁民、胡加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人,成员为:刘铁民(主席)、王雪春、冒大卫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3月7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1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9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对照表
原章程 修改后
增加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且应当在 3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且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任。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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