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苏州华亚电讯设备有限 公司是由苏州华亚电讯设备有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王 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起
彩男、王春雨、陆巧英、王学军、 人王彩男、王景余、陆巧英、
韩旭鹏、王小刚、金建新、陆兴 王学军、韩旭鹏、王小刚、金建
龙和王水男 9 名自然人发起人及 新、陆兴龙和王水男 9 名自然人
苏州春雨欣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 发起人及苏州春雨欣投资咨询
业(有限合伙)1 名合伙企业法人 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名
系以苏州华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法人系以苏州华亚电
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 讯设备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 8
净资产折股投入本公司。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投
入本公司。
第四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提供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提供
对外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方 对外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方
提供反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提供反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单笔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单笔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七)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制度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议的其他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董 制度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 审议的其他情形。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以上董事同意;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董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
之二以上通过。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二以上董事同意;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过。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权。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
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票制。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简历和基本情况。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二十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
一条 露。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属于
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