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hunkong Development Co.,Ltd.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
路 4 号恒实置业广场 1 号楼 1901-1905、20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二〇二一年三月
特别提示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顺控发展”)
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
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招股说明书中相同含义。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和股东顺合公路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9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 6 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
行。
(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股东广东科创、粤科路赢和粤科鑫泰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二、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控股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预案中各自承担的义务出具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后,在公司及股东情况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股东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控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2、由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增持公司股票。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与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回购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控股股东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且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不低于2,000 万元的总金额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增持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在公司回购或控股股东增持措施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稳定股价的措施自动终止。如果稳定股价的措施终止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三、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工作
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具体方案,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如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在确定该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顺控集团应将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的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增持资金、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
四、约束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发行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如果以发行人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在回购方案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及顺控集团委派的董事将确保投赞成票。
2、如果以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且顺控集团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公告,如顺控集团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发行人有权将与顺控集团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顺控集团履行增持义务。
(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如发行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董事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将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社会公众股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并严格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如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并确定公司回购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将出具该等承诺作为公司未来聘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
三、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顺控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已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出具《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系本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保持控股/控制地位。
二、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法定及约定的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 3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顺合公路承诺
公司股东顺合公路已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出具《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法定及约定的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 3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