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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管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三和管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1-003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 号)核准,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8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3,840,000.0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43,432,44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90,407,560.00 元,已由承销商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4,159,650.53 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359,680,349.47 元。2021 年 2 月 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ZC10012号”《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用于公司存储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及全资子公司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已完成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 2 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江门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法人主体,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1、甲方 1 已在乙方下属的广州中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
户”),账号为【15010078801500002675】,截止 2021 年 2 月 23 日,专户余额
为【390,407,56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门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 2 已在乙方下属的广州中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
户”),账号为【15010078801300002676】,截止 2021 年 2 月 23 日,专户余额
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江门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甲方授权丙方通过乙方提供的企业财资管理平台对本协议下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线上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链、万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ZC10012号”《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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