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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5

泰坦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理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相关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条 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保证所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表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附件一),并于 5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
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三)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交易已经发生了异常波动;

    (七)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八)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
的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第(七)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交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并且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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