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3036 深市 泰坦股份


首页 公告 泰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泰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5

泰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包括
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九)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额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与公司的关注度。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漏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部门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网上互动交流,董事
会秘书和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查看并组织回复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应当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参观过程应安排专人陪同讲解,使参观人员了解公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原则上不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

    (一)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5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

    第二十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填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记录来访及接待人员、来访时间、活动内容等情况,并报送深交所备案,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基于公司调研或采访撰写的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该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接待人员可结合实
际情况,为投资者调来访、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不得向其赠送礼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