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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5

泰坦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所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公司改变上述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应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较低者为准),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开户银行履行协议。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审批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履行相关程序。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部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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