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3036 深市 泰坦股份


首页 公告 泰坦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泰坦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21-10-25

泰坦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 二章 董事 会秘 书的聘 任、 解聘及 任职 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公司应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出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须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须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承诺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 三章 董事 会秘 书的职 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 四章 绩效 评价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考
核。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 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