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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21-10-25

泰坦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PDF查看PDF原文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就及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
得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胜任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勤勉尽责,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第七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
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
正式批复。

    第十条  其他高级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
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监级管理人员或者年薪高于总监级管理人员的特聘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为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业务报告或在董事会上作公司业务报告;

  (九)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十)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惩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合同;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下列事项由总经理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讨
论决定:

  (一)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二)提出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草拟的其他重要方案;

    (六)总经理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
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好
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
好经营管理,积极开拓市场,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持续发展,促进公司净资产增值。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做到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
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高度重视安
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
地位和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不得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
得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外,总经理不
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除非公司已将该信息合法披露)。非经授权,总经理没有对外披露公司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
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到其他公司兼职,自行到其他公
司兼职的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董事会制止其兼职行为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当总经理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造成损害时,总经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
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本工作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成员。

                  第五章 总经理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订具体
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经营活动的需要,设置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增设或撤销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 行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子
公司和分公司进行专业归口协调或管理工作,各部行政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部门的经营
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
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
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相互通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经理议事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由总经理视工作需要决定公司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

    (一)本规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职权范围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适时召开总
经理办公会议。

    第四十二条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出席会议人
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如公司遇紧急情况,召开总经理会议可不受前款提前通知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
事项作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议的事项经出席会议人员充分讨论后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七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
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情况,研究并商议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公司重大事项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不能主持时,由总经理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问题,
聘任、解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参加。

    第五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各总经理办公
会议成员,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需要的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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