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2 证券简称:传智教育 公告编号:2024-055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修订、制订和废止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9 月 20 日,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制订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制订和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修订、制订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概况
序 制度名称 备注
号
1 公司章程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不变
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不变
8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9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10 日常经营决策制度 修订
11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修订
12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13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14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15 融资管理制度 修订
16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废止,相关内容整合至其他公司
治理制度
1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18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1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20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2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2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24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修订
2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2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修订
27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2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2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废止,相关内容整合至至《公司
章程》
3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修订
变动管理制度
31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修订
3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新增
33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新增
上述制度已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次将《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与公司治理制度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同时将涉及日期及人员数量的数字由阿拉伯数字改为中文数字。因上述修订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进行逐条列示。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
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
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
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