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2 证券简称:传智教育 公告编号:2024-058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8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写字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黎活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28 名,代表股份 214,541,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0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8 名,代表股份 198,979,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423%;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420 名,代表股份 15,561,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68%。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420名,代表股份15,561,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
人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420 名,代表股份 15,561,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6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 FIS Holdings Pte. Ltd.51%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25,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6%;反对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2%;弃权 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410,4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反对 6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弃权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制订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411,1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3%;反对 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弃权 6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4,387,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3%;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弃权 7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崔成立、陈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