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祖名股份 股票代码:003030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ZUMINGBEANPRODUCTSCO.,LTD.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7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特别提示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祖名股份”或
“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蔡祖明、实际控制人蔡祖明、蔡水埼、王茶英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股东杭州纤品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杭州纤品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1 年 7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之亲属李国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勇、赵大勇、吴彩珍、程丽英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6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法人股东上海筑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上海筑景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实际控制人之亲属李建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张志祥等其他 28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 5%以上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蔡祖明、蔡水埼、王茶英及其他股东杭州纤品、上海筑景、沈勇、张志祥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蔡祖明、蔡水埼、王茶英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在不丧失实际控制地位的前提下,蔡祖明、蔡水埼、王茶英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时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在减持前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4、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减持操作另有要求的,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杭州纤品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在减持前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4、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减持操作另有要求的,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上海筑景、沈勇、张志祥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时所持的全部公司股份。
2、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在减持前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4、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减持操作另有要求的,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未履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蔡祖明、蔡水埼、王茶英、杭州纤品、上海筑景、沈勇、张志祥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承诺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3)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
相应责任的资金额度范围内,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从发行人处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蔡祖明、实际控制人蔡祖明、蔡水埼、王茶英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本人停止领取股东分红、薪酬或者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人承诺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