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4-064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
购 A 股普通股股票 5,219,800 股,累计回购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2.70%,回购
总金额为 72,723,422.44 元,期间回购的最高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15.29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为 12.94 元/股。
基于对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的信心,结合战略布局、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
近期二级市场表现等因素,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以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含)的价格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及前期回购进展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2024-01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2024-013)、《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进展暨回购比例达到 1%的公告》( 2024-014 、2024-01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24-019、2024-024、2024-041、2024-046、2024-051、2024-05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024 年 2 月,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
股份 5,219,800 股,回购总金额为 72,723,422.44 元,累计回购股数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 2.66%,最高成交价为 15.2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94 元/股。
2024 年 3 月-8 月,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 25 元/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