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1-021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10
4,510 万股,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在深圳证 万股,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
券交易所上市。 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除
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进行转让。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后续条款序号做相应顺延修改)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活动。 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股份变动的除外。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股票,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合并报表范
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为现场股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为现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
午 3:00。
…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事项。 所交易或转让;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