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University Zhengyua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o., Ltd.
(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 22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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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 4,51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发行后总股本 18,04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月【】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
维实业、吉林数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本公
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所
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
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
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
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于逢良同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
联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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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减持价格的下限。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
整减持价格的下限。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
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
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
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承诺函出具
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
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股份
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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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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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
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
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则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
的下限。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
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及其控制的法人股东博维实业、吉林数字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 1、转让条件
( 1)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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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 2)若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依法
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方式
本人/本公司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
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限制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若本人/本公司进行减持,
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
调整)。
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
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
作相应调整。
5、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
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的,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
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本公司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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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6 个月。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公司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
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接
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于逢良同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刘海涛的一致行动人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
盟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
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则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
的下限。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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